車禍相關知識
車禍鑑定意見結論?
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,以「為肇事原因」表示之。
雙方均有過失,且過失程度相同者,以「同為肇事原因」表示之。
雙方均有過失,但過失程度不同者,較重之一方以「為肇事主因」表示之;較輕之一方依次以「肇事次因」「亦有過失」「亦有疏忽」「稍有疏忽」表示之。
「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」應在鑑定會議後五日內掣妥鑑定意見書,並將副本,寄給當事人。
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,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,但以一次為限。其已進入司(軍)法程序者,應向司(軍)法機關聲請轉送各「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」覆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