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禍相關知識
車禍汽車路權
1.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,或鐵路平交道,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,應減速慢行。
2.在山路交會時,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綠車優先通。
3.在峻狹坡路交會時,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。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,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,再行上坡。
4.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,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員者,應依其指示行駛;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,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,應先暫停並視情況,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,他方始得行駛通過。
5.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。
6.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。
7.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。
◎汽車超車及讓車時,應依下列規定:
1.行經彎道、陡坡、狹橋、隧道、交岔路口、鐵路平交道、道路修理地段、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,不得超車。
2.在學校、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、標線處所、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,不得超車。
3.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,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,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。
4.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,如車前路況無障礙、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,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。
5.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,後行車始得超越。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,行至安全距離後,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。
6.聞有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,不論來自何,均應立即避讓,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,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。
7.遇幼童專用車、校車、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。
◎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、轉彎,應依下列規定:
1.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,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,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。
2.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,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。未劃分幹、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,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;如同為直行或轉彎車者,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。
3.右轉彎時,應距交岔路口三O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,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。
4.左轉彎時,應距交岔路口三O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,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,並不得占用來車車道搶先左轉。
5.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,欲右轉彎時,應距交岔路口三O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
車道,欲左轉彎時,應距交岔路口三O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;其設有劃分島劃分慢車道,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。
6.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,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,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,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。
7.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,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,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,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,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。
8.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,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。
9.行經多車道之圓環,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。
10.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、標線者,並應依其指示行車。
11.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,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,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,致交通擁塞,妨礙其他車輛通行。
12.行至有號誌之路口,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,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,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,致號誌轉換後,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。
◎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,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,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。
◎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,應減速慢行,遇有行人越時,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
◎汽車迴車時,應依下列規定:
1.彎道、坡路、狹路、橋樑、隧道、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。
2.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,禁止超車線,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,不迴車。
3.禁止左轉路段,不得迴車。
4.行經圓環路口,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,應繞圓環迴車。
5.汽車迴車前,應暫停並顥示左轉燈光或手勢,看清無來往車輛,並注意行人通過,始得迴轉。
6.聯結車不得迴轉。
◎行車速度,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,無標誌或標線者,應依下列規定:
1.在市區道路,時速不得超過五O公里,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O公里。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,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O公里,郊外時不得超過四O公里。
2.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,時速不得超過四O公里。
3.行經彎道、坡路、狹路、狹橋、隧道、泥濘或積水道路、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、學校、醫院、車站、會堂、娛樂、展覽、競技等公共場所出、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,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,均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備。
◎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,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,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,得不受標誌、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。
◎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,應依下列規定:
1. 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。
2.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,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。
3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,超車時得駛越,但不能併行競駛。
4.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,不得駛出路面邊線。
5.在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行並注意安全距離。
◎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,應依下列規定:
1.大型汽車除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或準備左轉彎外,均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,但在市區單向二車道道路行駛時,不在此限。
2.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,行駛速度較慢時,應在外側車道行駛,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。
3.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、內外車道可行駛。
4.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,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,無直行車道者,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。
5.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,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。
6.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。
◎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,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。
◎汽車在超過四車道之道路、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不對稱之道路,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外,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行駛。
◎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,除擬超越前車外,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。
◎前車如須減速暫停,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,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。
◎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。
◎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,在未劃標線之道路,應靠右行駛。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,除應減速慢行外,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。
◎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,在未劃標線之道路,應靠右行駛。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,除應減速慢行外,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。
◎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,除起步、準備停車、臨時停車或轉彎外,不得行駛慢車道。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