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禍相關知識
車禍停車路權
1.橋樑、隧道、圓環、障礙物對面、鐵路平交道、人行道、行人穿越道、快車道等處,不得臨時停車。
2.交岔路口、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、消防栓、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。
3.設有禁止臨時停標誌、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。
4.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。
5.不得併排臨時停車。
◎ 臨時停車時,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,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。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,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,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,比照辦理。
◎汽車停車時,應依下列規定:
1.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
2.彎道、陡坡、狹路、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車。
3.機場、車站、碼頭、學校、娛樂、展覽、競技、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、入口及消防栓之前,不得停車。
4.設有禁止停車標誌、標線處所不得停車。
5.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,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。
6.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。
7.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處所不得停車營業。
8.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。
9.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,不得停車。
10.不得併排停車。
11.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。
12.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,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。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,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,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,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,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,交通擁擠之路段,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。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,車輛駛離現場時,應立即拆除
13.停於路邊之車廂,遇畫晦、風沙、雨雪、霧靄時,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,均應顯示停車燈或反光標識。
14.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, 應依規定放,不得紊亂。
15.停車向外開啓車門時,應注意行人、車輛、並讓其先行。
16.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,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。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,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,比照辦理。